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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办法】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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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政领导对质监部门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桂办发〔20143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质监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内设监管行业(领域)安全主管科室负责人。

第三条  质监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政主管部门对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政主负责人领导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质监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特设科、法规科、质量科、科技认证科、计量科主管科室负责人,具体抓好职责范围内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百色市质监局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监管行业(领域)的工作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将质监部门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局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

(三)加强本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四)将本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局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将本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体系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

(六)加强本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百色市质监局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二)将本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局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

(三)督促特设科、法规科、质量科、科技认证科、计量科依法履行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构建事故防控体系。

(四)发展繁荣安全文化,推进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理念升级和方法创新,提升安全文化建设水平,推动安全生产由管理向文化层面升级。鼓励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创新,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

(五)建立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投入,改善本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条件。

(六)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七)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主管科室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职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八)建立健全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监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依法组织监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百色市质监局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不定期召开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听取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特设科、法规科、质量科、科技认证科、计量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市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指导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市局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将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述职内容。

第八条  特设科、法规科、质量科、科技认证科、计量科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本辖区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九条  特设科、法规科、质量科、科技认证科、计量科每季度要对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安排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进行警示通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基层单位及监管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安全警示。

第十条  健全监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查处监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以上事故按照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督办要求落实督办事项。一般监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管一级原则,跟踪督办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督促本局业务科室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本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市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监管行业(领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按照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把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局的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要建立本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平台,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要健全完善本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权重。

本局在考核考察任用业务科室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时,应将其履行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要加强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一)发生1起以上负有责任的重大事故;

(二)发生3起以上负有责任的较大事故;

(三)因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事故。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科室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尽职免责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本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局党、政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按照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主管科室负责人,是指负责质监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主管科室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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