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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方案】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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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1231号)精神和我市构建“十分钟便民服务圈”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提高社区综合性服务、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标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二、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保证每个社区有一处单体或与其它公建建筑同体的4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服务、办公用房的基础上,规划建设200平方米老年人照料和活动用房,总面积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万分之四十五。市规划、民政等部门要按照每个社区3000-4000户标准,共同做好社区设置规划。对于同一社区内包含两个以上开发单位的,要统筹分配好各单位的责任。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按照社区公共用房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的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政策。切实将社区综合性服务、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制发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对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认真审查。每个社区综合性服务、办公用房不得低于400平方米,老年人照料和活动用房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四、在新区建设中同步规划标准达标、设计统一、功能健全的社区综合性服务、办公用房和养老、警务、文体、卫生等服务设施。对于具备条件的社区,按照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由新区建设管理机构自行预留土地,规划建设社区公共用房,及时将建设规划报负责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说明不需要承担建设任务的项目和单位。要科学划分社区,认真设计房屋功能格局,社区用房以覆盖4000-5000户为宜,保证居民步行十分钟左右能够到达。由负责审批的民政部门收取社区公共用房建设费,并及时足额划拨给新区建设管理机构用于社区公共用房建设。

五、社区公共用房严重不足,短期内又难以开发、新建住宅小区的老、旧、偏僻社区,在征求邻近居民意见后,向城市规划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建设临时使用的社区公共用房。也可以采取购置、置换、租凭或利用物业管理闲置房屋、与社会力量联办或者提倡居民无偿支持等方式,临时解决社区养老和文体设施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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