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检查行为,推进我局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凭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凭祥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凭政办法〔2016〕8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工作重心由规范主体活动为主向规范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执法行为,着力解决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条 明确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双随机”抽查名录库、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推进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等六项工作任务,并分别确定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第四条 开展“双随机”抽查,认真收集检查对象的反馈意见,注重执法效果分析,及时掌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效果。
第五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复印相关文件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第六条 检查记录应当给检查对象查阅。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当场向检查组提出,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第七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向责任处室报告检查结果,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随机抽查情况报告。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八条 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须记录在案。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随机抽查工作完结后,责任处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