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留用公务车辆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安全,严格执行…八项规定要求,根据《梧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责
局机关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调度车辆,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负责车辆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维修,负责车辆保险和出险理赔,负责机动车辆事故的处理,负责机动车辆的年检、年审。
办公室负责专职驾驶员的管理,督促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负责对车辆维修保养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车辆使用
各科室使用公务用车采用登记制,使用时填写《车辆出车通知单》,区内出差2人以上(含2人、不包括专职驾驶员),可申请派车,各科室工作人员因公务用车的,由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派车。
第三条 维护保养
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或具有驾驶证且通过区局内部准驾考核的人员驾驶, 不得擅自使用或将车辆交与他人使用。
车辆的使用实行“四检查”:证件检查、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和回场检查
车辆实行定点加油。一车一油本,凡在梧州市内加油的一律凭油本到定点加油站加油,不在定点加油站加油的一律不予报销。
驾驶员应爱护使用车辆,做好日常维护保养,适时对车辆进行清扫保洁,每周由车辆保管驾驶员负责清洗一次,以保持车辆内外整洁, 驾驶员之间实行互相联保联管,使车辆技术状况经常保持在良好状态
第四条 车辆维修
车辆的维修,事前由车辆保管驾驶员填写《车辆故障报告单》,把所维修的车辆型号、车辆号牌、故障现象、原因及更换配件的名称和数量报办公室,并由办公室提出维修意见和确认需更换的零配件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采购部门中标的车辆维修厂中寻求三家以上单位提供服务承诺,交由内部招标办评价服务能力、水平、优惠政策等,选出1至2家作为统一定点服务采购单位。每年办公室对维修厂服务能力及质量进行评价。
维修申请经批准后,由驾驶员带车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进行修理,由修理厂根据送修的故障提出需维修的项目和需更换的配件,经车队队长和驾驶员确认签字后方可维修,超出原维修项目和更换的配件,需重新报批。
车辆维修好后,厂方提供结算清单(含工时费、配件费)、保修单交车队队长签字确认,车辆交驾驶员检查,确认所维修的项目己完成,并签字认可后才能出厂
第五条 保险和理赔
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在市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公司中寻求三家以上保险服务承诺,交由内部招标办评价服务能力、水平、优惠政策等,选出一家作为统一定点服务保险单位。
每年服务中心对保险服务评价,每三年对服务能力做总体评价,按本条款重新选择定点保险公司。
出现事故时,当事驾驶员应迅速作出应急处理,并马上向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报告。
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应对发生事故的车辆需及时进行处理,对事故车辆,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理赔。
第六条 工作要求
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车位停放整齐。除市外出差外,未经市局领导同意,不得将车辆在外停放过夜,否则发生车辆丢失或损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或维修
未经批准出车的,所造成的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办公室按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及保险,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应统筹安排好驾驶员提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