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本局干部职工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二层机构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含聘制外聘用人员及挂职、借调、跟班学习等人员,下同)。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请假为请事假、病假、年休假及特种假。特种假包括探亲假、婚假、生育假、护理假、丧假等。事假累计冲抵年休假。公休假指元旦、春节、五一等,为法定公休日,不予冲抵。
第四条 请销假
1.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凡在工作日期间非公务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事先按要求请假,并按程序报批。
2.请销假实行逐级报告审批原则。局领导班子成员、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请假,报局长批准。二层机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和分管人事的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股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人事的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和分管人事的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本股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本股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本股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分管人事的领导批准。
3.请假1天(含1天)以上的,均须填写《永福县土资源局干部、职工请假呈批表》,呈批表上必须注明请假事由(类别)、时间等内容,按程序报批后,报政秘股备案备查。
4.超过假期确需续假的,与请假同样程序实行逐级报告审批同意。如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有关领导报告,并于事后补办续假手续。
第五条 纪律监督
1.对事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的,或请假超假未按规定续假者,按旷工处理。对造成工作失误和其它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2.干部职工无论因公还是请假外出之前,都要妥善安排好工作,防止工作断档脱节。同时,因公外出和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如因特殊情况需返回,应当及时返回。
3.因公外出和请假期间均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政秘股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视为无故超假。
4.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丧假等假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请销假手续报政秘股备案备查。
5.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执行。全年请病、事假超过30天的年终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6.局监察室对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秘股汇同监察室对干部职工请销假执行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请销假执行情况与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先选优挂钩。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