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持续改善辖区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356号)要求,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城区污染源及水环境现状
辖区城市水体有轻度黑臭和重度黑臭的情况,导致水体黑臭的主要指标有溶解氧、氨氮、透明度及氧化还原电位,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生活污水。
我城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有三个,分别为:陈村水厂、西郊水厂及中尧水厂(均为河流型),所在水体为邕江,水质均为Ⅲ级水质。
我城区地下水监测点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乐洲17队,水质级别为Ⅱ级,综合评价良好。
城区的6条内河(石灵河、石埠河、西明江、心圩江、二坑溪、朝阳溪)水质情况现已有好转,但仍存在水体黑臭及金属、氨氮超标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污水处理厂建设和配套市政管网建设较为滞后;二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滞后,再生水利用率低,生态补给水不足,河流自净能力较差。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要基本消除;至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污染严重水体要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要保持好转;至2030年,城区内受损水生态系统功能要得到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要得到全面改善,生态系统能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1.饮用水水源:2020年止,辖区内中尧水厂、西郊水厂和陈村水厂三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
2.江河湖库:辖区内邕江老口监测断面优良比例总体达到100%。
3.城市水体:2017年底前黑臭水体基本消除,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4.地下水:地下水考核点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三、水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及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类任务
1.取缔“十小”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建立“十小”企业取缔清单,编制取缔方案和任务,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开。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按南宁市及城区统一安排,开展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企业情况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并结合城区实际情况制定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清洁化改造,2016年确保完成改造总任务的10%。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造纸行业全面落实《南宁市造纸行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2014—2018 年)》(南府办〔2014〕42 号)的工作要求,加大技术改造,提高行业现代化水平。
2016年3月前,开展对造纸、氮肥、印染、制药、制革等行业现状调研,完成现状调查报告;2016年6月底前,落实南宁市制定的上述行业技术改造方案,按照计划分年度实施技术改造。
(二)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类任务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2016年,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应逐步提升。继续加强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提升重点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一是强化镇辖区域污水截流、收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二是继续开展“直排口”整治工作,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完成南宁市下达的整治任务。
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开展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7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和严格的转移联单制度。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类任务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科学划定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全面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南府字〔2014〕1 号)和《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乡塘区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府办〔2014〕119 号),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散养密集区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掌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量及其配套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情况;要求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关手续。开展试点在散养密集区域,建成与周边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废弃物收集、处理中心,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逐步推进建设利用畜禽废弃物加工有机肥企业和农作物秸秆加工企业。鼓励扶持种植企业和养殖企业开展有机肥还田合作。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科学用药,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融合发展。构建病虫监测预警与防控体系,推进抗性良种选育与推广。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在化肥施用强度较大的地区开展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氮磷含量监测。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一是施肥结构进一步优化;二是施肥方式进一步改进,提升机械施肥面积和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三是肥料利用率稳步提高。
3.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
(四)水环境风险防控类任务
防范环境风险。2016年进一步完善重点风险源清单,推动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并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其中做好对重点风险源、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要求企业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贯彻落实《南宁市西乡塘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五)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类任务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3月底前,依据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十三五”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制定2016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明确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淀粉酒精产业严格执行《南宁市木薯淀粉酒精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南府办〔2013〕137 号)要求,依据水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执行环境准入规定,企业定点、生产规模须满足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相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居住环境保护要求。
造纸行业严格落实《南宁市造纸行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 (2014—2018 年)》(南府办〔2014〕42 号)要求,加大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行业现代化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进一步调整产业布局和培育龙头企业,实现造纸行业集约化、清洁化、高效益发展。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严格落实《南宁市危险品仓储区布局规划(2009—2020)》要求。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现有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严格执行工信部《城市建城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要求,落实《南宁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规划期至2030年)》、《关于进一步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污染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纺织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鼓励城市供水节水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六)水资源节约类任务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广西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年)》(桂政函〔2014〕160 号),严格执行《南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南府办〔2013〕190号)要求,建立并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管理,制定细化年度考核方案,并提出严格管理要求。二是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三是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执行《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要求。四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三同时”管理规定,提出强化监管措施。
2.提高用水效率
全面贯彻落实《广西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年)》(桂政函〔2014〕160 号),严格执行《南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南府办〔2013〕190号)要求,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落实《南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南府办〔2013〕192号)和《南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南水函〔2015〕21号)要求,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解至各部门进行考核。以《广西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年)》等规划为基础,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决定》(南发〔2015〕7号)的要求,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全面贯彻落实《南宁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5—2017)》(南府办〔2015〕52 号)要求,加强节水管理,进一步强化水资源配置和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
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执行《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要求,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的监管,计划用水企业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每三年、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生产规模、产品结构或者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测试,水平衡测试报告应当报送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试结果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整改。定期考核工业企业用水单耗。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强化使用水表的依法检定。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改造和建设雨水管渠,城市雨水蓄积利用及排水防涝工程的建设与改造要与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发展农业节水。加快推进灌区节水工程建设,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一是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加强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土壤墒情监测等基础性工作、加快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推行适应性种植方式。二是加快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监控计量设施建设,开展各类监控计量设施建设前期工作。三是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大力推广旱作农业水肥一体化技术。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七)水生态环境保护类任务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严格执行《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一是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保障辖内饮用水水源安全(含备用水源)。二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标志牌或者标志桩,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有应当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隔离设施,依法打击破坏、擅自移动保护区隔离设施、标志牌或者标志桩的违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全区水利系统“饮水净化”专项活动实施方案》(桂水农水〔2014〕47 号)要求,全力开展农村“饮水净化”专项活动,到2016年,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机制基本完善,水源保护区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按南宁市的统一部署,监督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分阶段制定年度整改计划,按计划做好加油站停业并进行油罐更换或防渗池安装工作。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落实环保部发布的《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在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逐步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大力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养殖证核发工作,依法核发养殖证,实行持证养殖,依法清理不符合养殖规划规定的养殖设施和养殖活动。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根据《南宁市中国水城建设规划(2012-2020)》及其中期评估结果,持续统筹协调推进内河整治及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作。根据住建部、环保部联合制定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要求,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预计2017年底完成,基本消除城区内河、湖泊、坑塘等黑臭水体。
四、制度措施建设
(一)提升环境监控执法能力
1.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有排污单位(所有排污单位由环保局负责)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每半年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环保局每半年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对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工业企业和各类排污单位检查力度。
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提升联合执法效率,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将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挂牌督办,定期向社会通报辖区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情况。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文件要求,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提升监管水平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逐步提升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对污染源现场检查的技能和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能力。根据《南宁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5—2017)》(南府办〔2015〕52 号)要求,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二)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要制定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国家“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将新增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
3.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水质改善、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三)开展水环境保护创新实践
一是推广技术成果应用,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处置等适用技术。
二是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部署,支持在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中深入开展相关技术的研发。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五、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1.强化职能部门水环境保护责任
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抓手,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农林水利局、规划分局、城管局、交通局)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保局制度分工方案,各配合部门按分工方案开展工作。
(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规划分局、城管局、农林水利局)
3.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工信局)
4.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并向社会公告水环境情况。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发改局、城管局、规划分局、农林水利局、卫计局)
5.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邀请公众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进一步健全环保义务监督员制度,完善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要求,加强举报案件查处的同时加强反馈沟通与信息公开,开通微信平台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推进环境信访信息公开,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门户网站公开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处理情况;积极推进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平台发送有奖举报信息。对信访案件及时转办、交办,并按期督办,对超期办理的单位予以通报。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宣传部、工信局、信访局)
6.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抓手,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以全面、深入的环保宣传有效调动群众参与和改善水环境的自觉性,共同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教育局、住建局、农林水利局)
(二)保障机制
1.完善收费政策
配合自治区修改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按照南宁市相关部署,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要求。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配合南宁市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完成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工作。
2.建立激励机制
配合自治区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加快建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四方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推动水资源环境危害大、风险高、易发生污染事件的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危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
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大投入
执行南宁市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政策,通过环境违法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政策机制,有效遏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形成良好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外部约束机制。
(三)加强督查,实行问责制
接受上级部门督查,对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和推诿扯皮的行为,将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四)做好信息、总结报送工作
于每月月底前年将本单位本月度工作开展情况以及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水污染防治实施年度工作总结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局),以便汇总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