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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办法】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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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奖励及时准确落实到位,推动招商引资取得实际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策根据《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十二五”招商引资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大发〔2012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大署〔201036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所规定的对外来投资企业和引资人的资金优惠、财政奖励、政治待遇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来投资企业和引资人是指在201211日以后来我区的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和引进项目的招商引资人(《奖励办法》第二条规定),在项目投产后可申请兑现政策。

第四条 各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内招商引资政策兑现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地区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核实工作,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兑现。

第五条 各县区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集中讲解等多种形式,加强招商引资政策宣传。同时,公开咨询电话,为政策兑现提供服务。

第二章 财政奖励兑现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经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招商引资企业,在项目投产后,依据《优惠政策》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向当地政府申请兑现奖励。

第七条 引资人经招商引资企业确认,依据《奖励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大兴安岭地区“十二五”招商引资工作总体方案》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向当地政府申请兑现引资人奖励。

第八条 各区局或其他县、区跨地域建设项目,依据《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当地政府申请兑现税收分成。

第三章 政治待遇兑现

第九条 招商引资业绩排序靠前的县(区)、林业局的党政正职优先作为地厅级后备干部人选。根据年初下达的招商引资考核指标,按照《招商引资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办法》,确定各县区局排名。对排序前3名县、区、林业局党政正职,其本人具备地厅级后备干部条件,地委将在省委推荐考察地厅级后备干部时优先推荐。

第十条 招商引资业绩排序靠前的地林直正处级干部优先作为县(区)、林业局党政正职人选。地林直正处级干部,本人的招商引资业绩排序靠前,优先作为县(区)、林业局党政正职人选考虑,其中,涉及拟作为县委书记和区委书记、县(区)长人选的,地委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模范中排名靠前的干部优先作为拟提拔干部人选。地区每年评选招商引资模范,在招商引资模范中排名靠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职。引进亿元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的干部,可越级或破格提拔。

第十二条 林业企业人员、社会人员引进亿元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县(区)政府,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当地政府落实单位并办理调转(安置)手续,兑现事业单位人员相关待遇。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政策兑现工作由地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优惠政策》与《大兴安岭地区“十二五”招商引资工作总体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大兴安岭地区“十二五”招商引资工作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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