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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平县审计局学习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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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审计局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干部职工在职学习、培训的管理,鼓励干部职工进行学历进修和获取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周密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每年年初由局办公室会同机关党支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局实际,制定主题教育计划、业务培训计划、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和外出学习考察计划,明确相关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 坚持开展集中主题教育活动。每年确定一个主题,集中10—15天时间,开展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学习贯彻上级文件指示和法律法规,讨论研究新一年工作计划与重点,开展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廉政教育,组织参观学习和思想、业务交流等等,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提升素质,为完成全年各项任务打好基础。

第四条 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按照学习计划所列内容,每人每周自学不少于半天,做好自学读书笔记。原则上每周四晚为集中学习教育日,如因工作需要可进行调整。可由全局组织,也可由股室、党小组组织进行。

第五条 落实干部新干线学习任务。按照每人每年按规定完成选修课、必修课学分的要求,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确保全员完成规定学分。

第六条 及时组织各种专题学习培训。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的传达贯彻,开展专题学习培训。

第七条 落实新上岗和新任职人员培训。对新任公务员和新任职人员,及时组织上岗培训和任职培训。新任公务员和新任职人员到岗一年应上交一篇工作总结。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结合业务工作不断更新业务知识。要自觉学习更新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各业务股室要适时组织专业学习,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 积极安排有关人员参加省厅、市局和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班。

第十条 支持鼓励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审计专业对口的电大、函大、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学历教育。对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鼓励干部职工获取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计人员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凭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由局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建立学习考查制度。个人、股室和党小组要建立专门的学习记录本,认真做好学习记录。办公室和机关党支部建立学习情况台账。办公室和机关党支部应结合半年总结和年度考评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没有完成干部新干线年度学习任务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在全局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对参加学习培训不积极、学习笔记不认真的人员,视情在全局进行通报,在年底考核时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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