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制度
(略)
一、申请
1、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将申请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不进行公示的不得上报乡(镇)国土所;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申请要加盖村委会公章及意见)。
二、告知
乡(镇)国土所按照村委会提交的申请,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宅基地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核实
1、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核实用地户基本信息及是否符合农村 宅基地审批条件(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2、由国土所会同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实地踏勘,内容包括:占地地类情况、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为单独选址、是否存在地灾隐患等情况,符合要求的进行宅基地四点坐标放点定位。
上述核实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审批
1、需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国土所向县局耕保股报备用地信息,由耕保股统一组卷报市政府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
2、达到上述审批条件的,由国土所组卷报所属乡(镇)例会审批;乡(镇)例会审查通过后,国土所将卷宗材料报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股备案;
3、行政审批股对卷宗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受理;受理后行政审批股对卷宗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分管局长审查签字;局长代政府审批签字后行政审批股出具批复文件。(行政审批股从卷宗受理到出具批复文件时限为10个工作日);
4、申请户拿到农宅批复后进行建设的,乡(镇)国土所要安排人员到现场放线,放线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在施工期间进行到场监督(督促其严格按照审批范围进行建设);
5、农宅建设完成后,国土所要到场进行监督,核实农宅四至、面积等用地情况,真正做到宅基地审批“三到场”。
6、加强农宅整治工作,按要求编制和落实农宅“两图一表” ;
五、发证
房屋竣工后,申请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乡(镇)国土所应配合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协助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
六、追责问责
发生下列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1、对因工作效率低,导致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用地核实、审核、放线,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地类核实有误,放线出现偏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工作中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